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16340130004 新闻学院 新闻学 孟佳娴
家庭暴力目前已经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女性由于体力等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然而,受我国传统观念影响,多数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导致很多女性对于家庭暴力一忍再忍,避而不谈。长期的恐惧和压抑心理,使一些女性走向极端,“以暴制暴”的犯罪屡见不鲜。但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下,因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再加上传统正当防卫的理论相对严格,受害者的反抗行为通常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首先,对于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由于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外界发现,也正因为如此,受害人在受到伤害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也因为证据缺少而无法认定。另一方面,依据正当防卫的界定条件,受害者需要处于危险迫在眉睫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但在家庭暴力中,因男女双方力量存在巨大差距,当女性受害者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其可能没有能力作出正当防卫,这更加加大了正当防卫认定的难度。
其次,受害者防卫的尺度难以把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得超出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限度,如果超出此强度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仍需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在家庭暴力中,如果按照此强度来认定正当防卫,受害者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范围明显就过于狭窄。而当女性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时,会对其心理承受能力产生影响,会使得受害者更有可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反抗家暴,最终因为超出正当防卫限度而构成犯罪。
最后,对于正当防卫的时效性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犯罪时间的防卫时间来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时”。但在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期间是没有能力阻止侵害的,多数受害人只能在施暴者并未实施施暴行为下进行反抗,这种反抗行为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时性”原则而无法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每个人的感觉是有限的,当痛苦的影响增加到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时,它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摆脱眼前惩罚的最短的捷径。”耶林也曾经说过:“对于蔑视自己人格践踏权利的行为,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击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我们应该坚信,“合理的刑法从来都是与情理沟通的,充满人性意味和人文关怀精神的。”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我们应该把它和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区别开来,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当女性因为反抗家庭暴力而受到处罚时尽量对女性处以轻刑。对待此类案件,法院除了考虑被害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外,还应该主动收集证据,将家庭暴力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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