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主题:就“苏格拉底之死”评价雅典的政治制度性质是民主还是暴政?16307090143 林臻煜
*讨论经过:在阅读过相关文献材料的基础上,小组成员就雅典政治制度是民主还是暴政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笔者首先发表观点,认为“不受限制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并以苏格拉底的审判中所体现的雅典司法体制之缺陷详细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组员就此展开讨论,并最终达成了一致,认为不受限制的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下面这篇文稿是以笔者的对文献材料阅读心得和思考为基础,结合在讨论过程中小组组员以及其他组组员所提出的相关观点所形成的对于讨论主题的成果综述,学识浅薄,望海涵。
不受限制的民主是“多数人的暴政”
——以苏格拉底之死看雅典政治制度
一、“民主”和“多数人暴政”
笔者认为,要探究雅典的政治制度是民主还是暴政首先要明确这两者的含义。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按照近现代对民主的一般看法,可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而关于古代民主政治,我们可以采取一种更加具体形象的描述,即古代的民主政治是指:在一个共同体之内,在牵涉到大多数人关心的利害问题上,是由全体正式成员或至少多数正式成员合法地直接间接来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易建平:《论古代民主与专制的定义问题》,《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2期,53-65页]正如黄洋老师所说,“民主制度是古代希腊人的发明。”雅典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典型的“少数服从多数”、“由人民进行统治”的政治模式,其作为民主制度的源头,具有超越时代的进步意义。
而“多数人的暴政”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于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托克维尔将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就是典型的”多数人的暴政“。除此之外,我们今天所探讨的苏格拉底之死则也被公认为是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有利批驳、是典型多数人暴政的体现。
根据托克维尔的观点,“民主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如其在书中写到的那般:“由于民主政府的本质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的多数人绝对主权,一个多数群体必然会有权力去压制少数群体。正如有绝对权力的个体会滥用他的权力,有绝对权利的多数群体亦会如此。鉴于公民的平等状态,我们可以预见一种新的压迫形式会在民主国家出现……”笔者认为托克维尔对此的推导逻辑并无问题,但并不准确,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民主制度,其不是最完美的制度,但也不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如讨论课过程中,E小组的组员发言认为雅典政治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但根据其表述并所得出的结论是只要存在多数和少数之差,少数就一定会受到多数人的压迫。关于这一结论显然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决策中多数和少数的存在是必然的,其次,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之一。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对于多数一方而言,是否存在着约束和限制。数量不是关键,制约机制才是关键。这也就是笔者这篇文章所要探讨的观点——不受限制的民主才是“多数人的暴政”。现代西方的权力分立理论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比如美国,即便是在国会内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的决策也仍然受到最高法院审查的限制,且国会议员本身也是通过一定合理的程序选举产生的,正是这些措施和机制才保证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然而,作为民族制度的源头,遗憾的是雅典人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对直接民主进行限制,因而最终走向了“多数人的暴政”。
二、“不受限制”使民主转化为多数人暴政
雅典政治的民主性不必赘言,正如黄洋老师在《古代与现代的民主政治》中阐明的那样,每隔九天就召开一次、参与人数可达到6000人以上的公民大会极具频繁性和广泛性;500人议事会体制下,一代人中大约近15000人有机会直接参与管理城邦的日常事务;雅典的官僚制度奉行最为广泛的参与原则……“雅典的民主制度事实上是一套相当完备的政治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直到希腊化时代,尽管雅典丧失了部分独立性,在内部事务中,这套民主制度仍然正常运行。”[ 黄洋:《古代与现代的民主政治》,《史林》2007年第3期:129-140页]
但是雅典政治制度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笔者认为,雅典政治制度的最重大的局限性并不在于其主体的有限性(即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是城邦中占人口一小部分的特权群体即公民群体的民主政治,这点黄洋老师也在《古代与现代的民主政治》中作出了回应[ 黄洋:《古代与现代的民主政治》,《史林》2007年第3期:129-140页:我们不应忘记 ,妇女作为一个群体而获得政治权利 ,只是20世纪以来的事。即使在现代民主制的大部分时期,她们也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而且直到今天,在所有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中,外国移民也是不能参加政治活动的。]),而在于其主体和决策的不受限制性。
1、主体的不受限制
直接民主的形式使民主政治的参与者水平层次不齐。雅典民主政治中所呈现的,恰好是与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所提倡的精英政治截然相反,正如黄洋老师所说,此时“雅典的政治精英阶级是受制于公民大众的。”在雅典政治的运作过程中,官员由抽签选出、轮流担任,一代人中,大约近15000人有机会直接参与管理城邦的日常事务,这一形式虽然保证了雅典政治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却也使决策失去专业性,极易走向不合理的极端。
因为笔者是法学专业,所以笔者想从司法角度去谈谈苏格拉底审判中所出现的不受限制的民主的问题。当时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的是陪审法院,这是雅典司法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其运作过程也充满了许多在如今看来不可思议的地方。一方面,法庭的“法官”人数居然可达六千之众(苏格拉底审判时有501名陪审员),并完全由公民抽签选出。在雅典人眼中,这是不折不扣的“法律民主”,一切权力无一例外地落入了大众手里。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雅典法律规定, “法官”在开庭前,不会对被审理的事件作任何调查,定案的依据是原告的控诉和被告的申辩。于是,在这两个大程序的背景下,雅典司法制度显现出了如下缺陷:
①首先,审判完全依据主观陈述,缺少客观事实的认定。如前所述,雅典的审判是没有任何调查和取证质证的,缺乏“证据意识”。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首先针对这些最初的控告和控告者进行了申辩:“你们在阿里斯多潘的喜剧里就看到这些,那里就有一个苏格拉底,自称能够腾云驾雾,口吐无稽狂言,说些我从来没有听到过也一点都不知道的奇事。我这样说并不是瞧不起那一类的知识,知道有人擅长于此道。我相信梅雷多决不会在这方面指责我。雅典公民们,这些事情跟我完全不相干,你们各位大都可以给我作证。我请求你们这些大多数听过我讲话的人彼此交换一下情报,说一说有谁听到过我多多少少谈到这一类事情。根据这一件事你们就会发现,很多人对我进行的其他议论也是一样。”[ 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柏拉图对话集》,一,19C,19D(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在阿里斯多潘的《云》中,苏格拉底的思想被称为“诡辩术”,并且是一个败坏青年、不信城邦之神的恶徒,他的形象被极度筹划扭曲。如“(苏格拉底)不,她们是天上的云,是有闲人至大的神明。” “(苏格拉底)什么宙斯?别说傻话,宙斯是没有的。” “(苏格拉底)你应当把阳性的叫做‘鸡公’,把阴性的叫做‘鸡婆’。”……[ 阿里斯托芬:《云》,《古希腊悲喜剧全集》,张著明、王焕生译,2015年,第257页:“(苏格拉底)不,她们是天上的云,是有闲人至大的神明。”第262页:“(苏格拉底)什么宙斯?别说傻话,宙斯是没有的。”第283页:“(苏格拉底)你应当把阳性的叫做‘鸡公’,把阴性的叫做‘鸡婆’。”]这与后来状告者的指控罪名一致:毒害青年、不信城邦之神、引入新神等。由此可见,人们对于苏格拉底的评价和印象本身很大程度就来自于被夸张和虚构的艺术作品,而这在现代司法制度下根本不能被当做证据使用。
②其次,陪审员未受过专门法律训练,导致其不依据法律裁断,而往往依据个人喜好做出判决。因此,在法庭审判中能否以言辞打动大众将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而苏格拉底直接对这样的审判“潜规则”表达出自己的反对。《申辩篇》中苏格拉底有言:“除了声望问题以外,公民们,我认为哀求法官、凭求告免罪也是不正当的;我们应当向法官说明真相,以理服人。因为法官坐在堂上并不是为了枉法徇情,而是要依法公断的;他的誓言要求他不可因一己的私情而法外施仁,必须秉公执法;我们不应该让你们养成背弃誓言的恶习,你们自己也不应该沦于这种恶习,否则你我双方就都是做了不虔诚的事。”[ 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柏拉图对话集》,一,35C(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 这也表明了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官不是为了施舍正义,而是为了裁判正义而存在的,其不应当依据自己的喜好、是否被打动等因素来作最后的裁定。因此苏格拉底选择了一种不谄媚、不讨好、甚至有一些骄傲的姿态去面对501位陪审员,这是其坚于内心、坚于信仰的体现。
③第三,由于参与审判的人数众多,导致舆论主宰了审判的全过程。如在《申辩篇》中所言,苏格拉底像牛蝇一样不断的叮咬着他的同胞,用他那反讽式的谈话使很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出丑,这使得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并最终导致了其被判处死刑的结局。在这样一种审判制度下,舆论要比法律和事实重要的多。另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苏格拉底接受审判的七年前,也即公元前406年,同样是雅典,同样是雅典的公民,对海军十大将的审判。不同的是,那时,苏格拉底还作为审判官坐在审判席上。根据色诺芬的记载,当时的雅典海军取得了一个著名的胜仗,但退兵时,海军十大将因狂风没有收回阵亡士兵的尸体,因此被控告。虽然十大将(实际是其中的六位将军)进行了合理的申辩,但公民大会在阿基得墨斯得鼓动下,民众被偏狭的激情所左右,最后回到雅典的六位将军被判处死刑。不久后,雅典人就对这一判决感到愧疚,并对那些欺骗民众的人提起控诉。但这一切并没有结束,七年后,苏格拉底也同样尝到了这种民众的激情所造成的恶果。[ 陈国刚:《民主的审判——苏格拉底之死》]
受到煽动的群体、不理智的群体,最终都将成为勒庞笔下的“乌合之众”。“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 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在这种集体审判的情境下,公民的个人行为是在多数人暴政的环境中展示的“集体失智”。
2、决策的不受限制
如黄洋老师所说:“在古代希腊,即使在民主政治最为发达的雅典 ,国家的权力都不受到限制。这和希腊人的国家观念是密切相关的。”[ 黄洋:《古代与现代的民主政治》,《史林》2007年第3期:129-140页]
有一种说法认为“雅典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以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梭伦在改革中开始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陪审法庭以司法权,五百人会议以行政权,并使之互相制约。”然而这样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公元 前 4 世纪雅典各机构之间虽貌似分权和制约,但是与近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不同。那就 是三权并没有分别执掌在不同的群体当中,在雅典人的观念中,无论是公民大会、陪审法庭还是议事 会都是同一批雅典公民,代表雅典的公民集体,实质都是公民主权的一部分。这也是由雅典城邦的本 质特征所决定的。”[ 张春梅:《权力制衡还是法律至上? ——公元前 4 世纪雅典陪审法庭地位分析》,《古代文明》第4卷第4期:22页-30页]事实上,就仅仅拿行使司法权的陪审法庭而言,现代的司法强调法官独立,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而雅典的审判是通过民主的形式进行的,每个作为法官的公民都有投票的权利。审判就是民主的投票,法官的判断在雅典即是大众的评判。因此,陪审法院并不具有独立司法的职能,其司法职权的行使早已被所谓的“大众民主”所渗入,从而导致大众决策并未受到司法机关的制约,反而制约了司法机关职能的发挥。
事实上,如何制止“多数人暴政”的产生,托克维尔先生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已经为我们雄辩的说明了这一点:“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地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尊崇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的工具。” 而历史上,雅典政治制度却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制约机制等原因,而最终落入“多数人暴政”的牢笼。
我们应当认识到雅典政治制度也有其民主的一面,但主体和决策上不受限制的民主最终成为了多数人的暴政,而作为阻止多数人暴政最有力工具的法院则因为直接民主的渗入而丧失其独立的地位和应有的功能,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