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科生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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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搭便车问题和对密尔关于“方便”论述的补充
在《Utilitarianism》第二章“what utilitarianism is”中,对于有些人批评功利主义是“方便”(expediency)的哲学时,密尔对这个说法作了回应。他举了诚实与欺骗的例子。因为撒谎会造成信任缺失,损害整个集体和每一个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当鼓励诚实守信。密尔这样总结这个问题:
“如果功利的原则适合用来评价任何事情,那么它也必定适合于对这些彼此相互冲突的功利进行权衡,适合用来划定各种功利应当分别予以优先考虑的区域。”
我们对这个断言不作评判。毕竟,仅从一个例子推出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但我们每每找到两个对立的功利时,用功利原理又有办法调和它们的矛盾,因而也不能说它错。但是,在密尔的关于诚信的论证中,不免少了一种情况。我们确实应该鼓励诚实守信,但这不能保证没有两面三刀的人,一方面鼓励他人诚信,自己却为了方便,做着欺骗他人的事。只要自己的谎言不被戳穿,自己的方便就不会促使集体诚信的缺失。怎么让这种人也能做到诚信是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
这也就是我们说的搭便车问题。人们坐公交车但不买车票,公交公司会有亏损甚至倒闭,从而导致人们都没有车坐,也就是整体的功利下降。按照密尔所说,这个时候,为了整体的功利,每个人都应该买车票。但如果有一个人,他鼓励别人买车票,保持诚信,自己却不买车票。我们下面将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数理分析,试图给这种行为找到更好的限制方法。
对每一天,考虑坐公交车的人数为n,票价为p,公交公司的支出为P,收入的期望值为M,不买车票的人的比率为k。显然,公交公司的收入I为(1-k)np-P。将这个值与期望值M比较。如果不小于M,那么皆大欢喜。如果小于M,公交公司当然不大乐意。而公交公司所能做的,无非是提高票价p。注意,这将是一个十分糟糕的决定。因为价格的提高会导致坐车的人数减少,而且,由于风险不变,逃票的收益增加,人们会更倾向于逃票。也就是n会下降,k会增加。这时,I是很难做到增加的,同时社会信任也降低,变得更加不稳定。
法律作用这时体现了出来。按照边沁所言,一个功利的法律法规,按人们的观点来看应当符合功利原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一章8.)为了保护集体中每一个人的功利,必须要限制那些减少集体功利的行为。在搭便车问题中,对发现的逃票者罚款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式方法。对每个逃票者罚款c,逃票被抓的概率为q,则收入I变为了(1-k)np+cqkn-P。所以只要罚款足够高时,可以使得公交公司不亏损。在提高罚款之外,还可以通过加强监察来提高逃票被抓的概率,连带减少人们逃票的倾向。不过,这些方法都具有十分的局限性。实际上,这时法律的作用在于制裁那些对损害集体功利的人,使他们的功利降低。这时就有很多中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罚款只是降低功利的一种方式。对于抓获的逃票者,我们可以限制他们使用公共汽车,使用公共娱乐设施,减少银行贷款额度等等。
现实生活中,信用制度的建设恰恰体现了这个想法。对于逃票,霸坐等行为,我国对他们实施限乘火车,汽车,民用航天器半年的处罚。随着害群之马被揪出,不仅集体的功利得到了保障,而且整体公民素质也会有所提高。容易想见的是,在密尔的时代,信用制度的概念尚不明确。
前文引用了密尔的一段话,他认为功利原理可以调和两个对立的功利。我们现在可以尝试在信用制度的想法之上,给密尔的这句话做个解释。因为是要对批评者做一个回应,我们不妨其中一种功利是“方便”。方便,确实是一种很容易产生矛盾的功利。人们在方便时会违反规则,会抛弃道德,甚至会损害集体的功利。考虑某一种“方便”的行为,在群体中有一定比率的人的人进行这些方便的行为,会造成不同程度的集体功利的降低。对于不同的人做方便的事,我们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我们设计的法律,要使那些降低集体功利的人,承受功利的降低,或者让他们创造更多的功利。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这样说道:“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切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第十三章1.)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描述和边沁有一定的区别。事实上,排除损害是一件难以做到的事情。比如,谋杀他人,死者是不能复生的。相比之下,让那个人承担一定的功利降低(例如罚款,刑拘),或者是迫使他们创造更多的功利(比如劳改),是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事实的。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完全是有必要的,因为只有死刑能够制裁那些犯下谋杀罪的人。
在那些行方便的人中,又有一个部分的人被抓住违法。法律使这些人承担一定的功利降低或迫使他们创造功利,使得总的集体功利还是增加的。这时,功利的类型可以发生变化,原来是“方便”,之后可以变成其他形式的“不方便”,比如罚款,限制民用设施,等等。但是,这个惩罚又必须十分注意,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进行设置,以避免几种比较奇怪的情况。比如,贫穷的人触犯法律,可能付不起高额的罚款;又比如,有些人钱很多,只对他们行罚款时,他们会随意地违反法律,用钱买单。但是,具体情况是可以分析的,一如功利是可以计算的。简而言之,功利主义的法律使得,对每一个人,任何形式的“方便”都要以更多的某一种形式的“不方便”为后果,即便那个后果要乘以一个概率值。
很容易发现的是,如果人们不信服功利主义,这段论证对他们来说毫无意义。但是,对每一个人,他们对每一件事都有一个看法,且总是需要承认某些事情比某些事情更“好”,这个“好”可以是边沁的功利增加,可以是康德的道德价值更高,可以是柏拉图的更“正义”。一般来说,一个人做了一个相对规则不“好”的事时,又被发现做了这件事,那个人就需要做更“好”的事或者受到不“好”的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像是功利原理的一个推广。
综上所述,社会与个人诚信的矛盾,可以在两个层面上都得到调和。搭便车问题,虽然不能从个人内部出发让他们信服,但是可以通过外加条件来限制他们。密尔的论述虽然略去了一些论证,但是是可以修补的。我知道按这样解释又会招致一些人的批评,也知道这个论证可能会有漏洞。但是,现代社会恰恰正在变得如此细化而微分,大的趋势是无法避免的。
胡行健(数学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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