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科生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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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西方道德哲学原著选读 |
课程代码:PHIL11903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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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王雨涵 |
学 号: 1730711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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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化学 |
专 业: 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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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与正义——密尔对功利主义的修正
边沁认为,功利是一切理性行为的驱动力,个体的一切行为遵循的是自身功利的最大化。而作为边沁的后继者,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其中两个重要的内容即是美德和正义。
密尔提出的功利主义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将自己与他人的功利完全等同;为了他人的幸福而自我牺牲是最高尚的美德。为了解释美德存在的可能性,他引入了内在的约束力——情感。密尔认为,美德是增加集体幸福的手段,同时也值得被个体作为目的所追求。因为内在约束力的存在使得美德也可以给个体带来情感上的幸福。
如果说美德是密尔对个体功利原则的修正,那么正义就是对集体的功利原则的修正。在《功利主义》一书结尾处,密尔指出,正义代表了某些社会功利,比其他社会功利更重要、也更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功利是分层次的,不同层次之间的区别不能用量来弥补。按照密尔对正义的定义,违背正义(即某些社会功利)只有在以相同或更高层次的社会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才是可以接受的;为了增加低层次幸福而牺牲正义是不可取的。
密尔关于“美德”和“正义”的论述与功利主义似乎是有所矛盾的。“美德”的要求——自己与他人功利的等价,意味着某些情况下放弃自身的幸福。这种行为违背了功利主义理论中个体行为的根本原则,即边沁所说,幸福与痛苦是人类行动的主宰;也违背了人生的终极目标,如密尔自己所定义的:从质和量上尽可能多地享有幸福。这样的“美德”是难以接受的。至于“正义”,普遍的不正义必定违背功利,但如果只考虑某些特定的情形却未必。在某一特定时刻遵循正义也许会减少幸福的总量,例如:对于一个使绝大多数人厌恶、但并无罪行的人,是否可以限制其自由。密尔固然通过对功利划分层次来自圆其说,认为正义代表的功利与其它的功利存在质的差别。但不同层次间的功利很难找到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因而难以严格界定什么样的功利之间存在质的差别。
我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密尔的论述并没有严格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美德”与“正义”其实与功利主义并不抵触,是可以按照功利主义原理进行解释的。
在个体层面,密尔既然将情感视作内在约束力,就相当于承认了情感上的幸福或痛苦作为行为的驱动力。那么,“自我牺牲以增进他人幸福”的描述就是不准确的,其中的“自我牺牲”只是表面上的,如果考虑到情感方面的功利,这种行为一定是符合个体功利的,并非真正牺牲了自身的功利,否则就不是理性的行为。因此,功利主义的美德并不要求改变个体的行动原则和终极目的,而只是追求特定的内在约束力,使“共同体功利最大化”这一命题激发个体情感上的幸福。美德依然只是在这种前提下个体功利的最大化。
而在社会层面,密尔对功利层次的划分过于牵强。正义未必与其它功利存在质的差异,我们只能认定正义比其它功利更重要,因为正义如果普遍不被遵循,社会的功利必将受损,且其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的社会功利的缺失相比更加严重。密尔试图通过功利的层次来说明不可为了功利的量的最大化而放弃正义,这一点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释。社会的每一次决策都伴随着信息的传递,是对道德原则的无形的塑造;而人对信息的接受是存在偏差的。坚持正义也许减少了当下幸福的总量,但若是为了功利而在某些“特例”中放弃正义,这种决策传递的信息可能被曲解:这种“特例”的适用范围往往无法被准确界定,正义的强制性会被动摇,因而也就面临普遍失效的风险,造成功利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内在约束力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道德原则塑造的。社会对正义的坚持更有可能使内在约束力与功利主义美德契合,使最大多数人更有可能在不违背社会功利的前提下获得幸福。
因此,尽管密尔提出的“美德”和“正义”表面上与功利原理存在抵触,它们实质上还是功利原理的衍生物,并且是值得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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