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科生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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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西方道德哲学原著选读 |
课程代码: PHIL119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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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杜佳怡 |
学 号: 1730013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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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新闻学院 |
专 业: 新闻传播学系 |
“完全义务”的逻辑自恰性反思
一、康德道德哲学概述
尽管我对康德的接触仅限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的前小部分章节,但哪怕只是几个章节的信息量,对于如我的初读者来说都是巨大的。尤其是康德式诸多概念的提出、康德作为理论道德和经验道德的调和者(尽管他在《奠基》的Preface中似乎强调将“形而上的”置于“经验的”之前)在分析问题时的复杂考量,都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但无论如何,若要对康德的道德哲学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势必先理清其哲学前进的思路,将分散的观点整合成一条线路,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我的反思。
我认为,康德是从“自由”的角度拉开其道德哲学的帷幕——人如果任凭自己的本能操控自己的行为,那么人是“不自由”的。实际上,此处康德的思想有些类似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即将人格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两者均强调本能在行为决定过程中的部分(甚至没有)而非全部作用。那么,究竟怎么样才代表“我”享有了行动的“自由”?即“我”仅仅按照自己信仰的一套行为准则做事。我们可以拟人地想象,在一个人的身体中有三个人格,“本我”总喜欢催促“自我”产生本能的行动,“超我”常常跳出来阻拦。此时,“自我”拿出它奉行的《道德准则》小册子,查阅一番,然后让身体做出最终行为。这样的“自我”是理性的、有原则的、不被控制而自由的,是自己主宰自己(自律)的。
清楚了理性人应追求的究竟是什么“自由”(当然,“人为什么要追求自由而不能像动物一样唯本能是从?”、“本能和自由完全不相容吗?”等问题仍然需要解答,但此处先顺着康德的思路进行下去),接下来,我们又想继续了解“自我”奉行的那本《道德准则》小册子。换言之,一个自由的人既然不遵循本能的指示,那遵循哪一套规则才能体现“自由”呢?是否意味着,自己随心所欲制定了一套道德准则,并依其行事就等于拥有原则和“自由”呢?是不是这套准则可以随时根据“自我”的心情而改变呢?我认为康德的意思是,上述的这种表面上的“随心所欲”并非真正“自由”,如果真的随心所欲,则又重回了被“本我”操控的境地。也就是说,为了不被本能操控,我们反而需要遵从一套客观的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从而与本能撇清关系。这也是为什么,康德提出理性人应该遵从一套普遍必然的道德准则(即通过遵守一套不自由的道德准则来证明个人的自由)。
“普遍必然性”这一概念出现后,我们也可以由此理解康德提出的“好的意志”、“关心动机而非结果”等理念。“好的意志”具有“普遍性”——其他的优秀品质,只适合出现在部分人群身上,只有好的意志适用于全体人类;“关心意志而非结果”具有“必然性”——行为的结果是随机的,只有意志是受理性必然可控的。
再接下来,康德提出了“完全义务”——一种逻辑上自恰的、不矛盾的义务,也应该是康德心中比较纯粹的义务。如果一个准则的反命题在推广普适的过程中,逻辑中出现了矛盾,则该命题应当被归为“完全义务”,写入每个“自我”信奉的《道德准则》小册子中去。
二、“完全义务”的逻辑自恰性反思
先用两个例子来展现何为“完全义务”。
首先,“不撒谎”。从反命题上来看,如果人们认为,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撒谎,当这个反命题被推广为普适准则,则特殊情况下,承诺失去效力,那么撒谎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从结果上来说,撒谎的行为扼杀了撒谎自身的行为目的,产生了矛盾,因此不撒谎是“完全义务”。
其次,“不自杀”。从反命题上来看,如果世界上每个人都可以在感到生活不如意时放弃自己的生命,对此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自杀的人和不自杀的人实际上抱有的是同一种心情——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向往。人们因为热爱美好的生活而不自杀;但同时也是因为热爱美好的生活而对当前的生活不满,所以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人自杀的行为由对生命的热爱而起,但自杀又断送了这种对生命的热爱,因此在施行自杀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在自杀的一瞬间,导致自杀的缘由也消失了,原本合理的自杀行为在这一瞬间变得无理。这就有点“薛定谔的猫”的意思,在不确定一个房间里的自杀者是否自杀成功的时候,此人的自杀行为是“既合理、又不合理的”。因此,反命题的逻辑矛盾使“不自杀”成为“完全义务”。
但是,在同样具有逻辑矛盾的情况下,“不撒谎”和“不自杀”有什么不同呢?我认为,“撒谎”的逻辑矛盾是出现在行为结果上的(是否获利),而“自杀”的逻辑矛盾是出现在行为原因上的(自杀合理性)。如果说,撒谎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得到好处,那么撒谎普适后,在后果上与原始目的出现矛盾。但是,自杀的目的是为了终结痛苦,那么自杀普适后,在结果上,终结痛苦的目的是可以达成的,只是在自杀的原因上出现了前后矛盾。
让我们进一步细说“自杀”这种类型的逻辑矛盾。
顾城有一首诗叫做《避免》:“你不愿意种花。你说,我不愿意见它,一点点凋落。是的,为了避免结束,你避免了一切开始。”。这首诗歌中所传达的矛盾与“自杀”矛盾是极其类似的。同样的,现实里也有这样的状况:有些人非常喜欢小动物,但是因为害怕宠物去世时自己太过伤心,所以干脆就不养宠物了。一个人,无论是放弃自己的生命,还是放弃养花草、养小动物,其矛盾本质都是一样的——因为热爱,所以选择避免痛苦,从而放弃热爱的事物。
一个人不养宠物,是因为出于对自己宠物的爱。但是不养的行为又完全断送了向自己的宠物付出爱的任何一丁点可能,因此在原因上前后矛盾。那么,这种反命题逻辑上的矛盾是否意味着“养宠物”可以成为“完全义务”中的一个呢?
如果推理逻辑是一样的,那么“养宠物”和“不自杀”一样,都该被写入人们当遵守的《道德准则》中去。可是,我们的直觉告诉我们,“不自杀”明显比“养宠物”更加具有普遍原则性一些。这种直觉上的差异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那就是,利用原因上的逻辑矛盾来证明“完全义务”,实则是将我们又一次置于“本性”的影响之下,因此缺乏了一种纯粹的理性和正确性。例如在判断“自杀”是否道德时,我们针对自杀的原因,即“对生命的热爱”的矛盾性做出判断。但是,企图证明一个准则的普遍必然性,我们怎么能建立在对一个并非普遍必然的原因的矛盾性之上呢?康德先前在论证“活着”的道德价值时,奋力剥除了本性的因素,认为只有人在痛苦的时候活下去才是有道德价值的。然而此时,在解说“完全义务”时,康德又引入了“对生命的热爱”这个考量因素,这难道不就是另一种说辞的“生存本能”吗?因此我认为,这里的逻辑内部矛盾论证仍然未能摆脱本性的影响,正是因为本能感受到“对生命的热爱”比“对花草、宠物的热爱”更加强烈,所以才造成了通过同样的逻辑推理,“不自杀”比“养花草、宠物”在直观上更使我们信服。所以是否“不自杀”可以放入《道德准则》,应再商量。
此后,我再次对“不撒谎”作为普适道德准则提出质疑。之前我已经提出,“不撒谎”的逻辑矛盾性体现在行为的结果上。尽管结果上的矛盾性不存在“受到本性影响”的问题,但是,康德又提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结果而在于遵循的动机。因此,在判断“完全义务”时,能否将对行为的结果(因为结果具有偶然性)作为判断依据中的一环,也是需要我们多加推敲的。尽管康德在阐述“撒谎”的矛盾性时,预设的是行为结果的必然性而非偶然性。但究竟康德的理论之间有无相互矛盾冲突,还要加以研究。
三、结语
本文首先理清了康德道德哲学的进行思路;其次就“完全义务”的逻辑自恰性展开讨论。我主要将“完全义务”分为,反命题在结果上呈现矛盾的,和反命题在原因上呈现矛盾的两种类型。在结果上呈现矛盾的“完全义务”,其论证的合理性是否与康德的“重动机轻结果”相冲突,本文暂时没有提出结论,仅提出一个思考维度。在原因上呈现矛盾的“完全义务”,本文认为是与康德的“剥离本性影响的理性”相冲突的。因此,类似“不自杀”的原则是否可以作为普遍必然的道德准则,应该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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