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洛克《政府论(下篇)》看人权思想的发展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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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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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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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016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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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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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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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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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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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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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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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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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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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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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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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推荐语:
这篇读书报告的结构设计巧妙,紧扣“人权”这一课程主题,让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和政府学说和人权内容、人权保障形成对应,能看出作者在阅读和写作时的思考和设计。文章最后一部分很好地体现出作者基于哲学视野对《政府论》提出的批判,以及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反思,具有跨学科的视野和批判思考的深度。在写作方面,作者作为一名大一的学生,读书报告的思路框架、语言表述、学术规范等方面都呈现地十分优秀,值得同学们学习借鉴。
17至18世纪是西方人权思想和学说形成的鼎盛时期。在古代和中世纪人权思想萌芽的基础上,这一时期的理论学家致力于从自然法出发论证人权作为自然权利的合理性,反对教会神权与封建专制,从而在西方各国埋下了了革命的火种。本文旨在以这一时期杰出的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下篇)》为出发点,结合其神学维度的理论工作,分析这一阶段人权思想的历史进展与意义,同时以古观今,尝试指出当今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不具有基督教神学背景的国家内发展人权思想的可能性与困境。
一、历史背景与写作目的
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以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对封建贵族势力的妥协而告终。从此资产阶级政权正式登上英国的政治舞台,而依靠中世纪以来坚实神学基础的封建专制在资本的发展和人民的反抗中被削弱和推翻。然而这一新政权并非稳固,一方面,依靠绝对化宗教理论的封建势力仍有残余;另一方面,贫苦农民阶级仍然对仅维护自身私有财产的新政权心怀不满。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以前,英国的内部斗争不仅是政治上的,更是思想上的,各方势力都尝试在理论上论证自身所维护的政权的合理性。
故在新的资产阶级政权上台后,急需一种澄清和辩护新建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理论,排除来自封建势力和底层人民的“异己之见”,为个人权利尤其是私有制下的财产权作出说明,从而巩固现有政权。而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正是以此为目的而诞生的。
二、《政府论(下篇)》概述
在《政府论(上篇)》对以菲尔麦为首,维护封建专制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和“绝对权力”的保皇派观点进行系统攻击和批判的破坏性工作之后,《政府论(下篇)》旨在建设性地从理论上说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结合历史背景与写作目的来看,其要论证的核心观点昭然若揭: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对于第一点,洛克认为人类结成政府的起源和途径是政府“保护私有财产”目的的历史前提,起源是指自然状态,途径就是社会契约。除此之外,一种以伦理学和神学为基础的理性解释说明了政府权力的根据、限制范围和这一目的,这种解释就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也就是说,在自然法的指导下,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天生地具有一系列的自然权利,而由于这一状态下缺少一个能够保护权利和惩罚侵害者的“裁判者”,人们通过让渡“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订立社会契约,从而形成社会,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使自然法,保护一切服从于政权的个体的个人权利,而这些权利中尤其需要得到保护的就是财产权。
对于第二点,凡是认识到政权形式与阶级实质的统一性的人都会注意到,为了建立以保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为目的的政权,洛克有必要对新政体的有效性和运作方式作出说明。在君主制的大背景下,首先就需要取消君主的绝对权力,架空其地位,于是他便提出了以“虚君”(君主仅保留行政权与对外权)和确保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立法权)的“分权”学说。接着,为了进一步,亦即更加严密地保护掌权阶级的经济利益,洛克在这基础上又提出了“民选议会”的组成形式,而“民选”不同于当今意义上的人民选举,范围仅限于中上层资产阶级和地主等财产所有者,其学说用于压制劳动人民主权的意图也暗含其中。
在对《政府论(下篇)》的内容和观点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后,笔者将把目光着重放在洛克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上,探讨这一时期人权思想的根基、起源、内容以及保障。
三、人权的根基
理解洛克的政治哲学必须结合其形而上学与知识论的学说,而17世纪的西方哲学本身也无法脱离基督教神学的维度来把握。尽管洛克常被认为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先驱,但当今自由主义关于“个体决定道德生活”的观点与洛克截然相反。作为一个基督教信徒,洛克认为上帝才是全体人类的道德立法者,人类的状况是根据上帝颁布的道德责任形成的,亦即道德生活是“为了个体而决定的”。
依据《政府论(上篇)》对菲尔默关于上帝直接赋权亚当的理论的批判以及《人类理解论》等诸多著作中的神学解释,洛克认为上帝的立法就是自然法,这源自他之于人类的“伟大设计”,要求人类“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圣经·创世纪》1:28),即根据上帝赋予人类的自然的内驱力,依照自然法,所有人天生地就拥有自我保存、物种繁衍和统治地球及其生物的权利和欲望。又,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上帝给予了人类理解力,将占有地球上一切事物的权利给予全体人类,这便是生命权、财产权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的基础。此外,人类也享有平等权与自由权,因为只有上帝是人类的合法统治者,唯有他具有人类根据智能所设想的全知全能的超越性,这种属性是指导他人的唯一资格,所以人与人之间不受任何统治者的约束,也没有人天生应该受到奴役,全体人类之间在共同承担达成“伟大设计”目的的责任的同时,应该拥有相同的地位,
总而言之,洛克对自然法的来源、约束力以及人类如何理解自然法作出了别具一格的论证,为摧毁封建专制的理论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在他这里,神安顿事物的方式成为在负责的政府背后协调神学和伦理学的力量,上帝给予人类的目的及赐予人类的那些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手段,是洛克的人权理论最原始的根基。
四、人权的起源
在洛克看来,甚至在人类步入社会生活以前,人就具有一些天赋的或说是自然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就是当时“人权”概念的内涵。
这样一种自然状态是自由和平等的,人类生活的唯一依据就是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自然法,根据它的指导人们进行自我保存,而私有制从人类诞生起便经由上帝的授权自然存在,因此不同的人分别占有了不同的利益并有权利保护它们不受侵害。而自然状态仍然存在缺陷,即由于人与人之间有平等的执法权利,且个人作为自己的执法者无法避免偏私,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缺少一个公正而具有暴力的“裁判者”对有害行为进行判断和惩罚。换言之,自然状态下对自然权利的享有是不安全的。
这种自然状态表明,它存在的缺陷提供了人类进一步结成社会、建立政府的必要性,且保留了人类建立和谐社会的可能性。而与支持君主制和绝对主义的霍布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自然状态相比,洛克的自然状态显然要比专制状态优良得多,故维护君主专制这种破败的、无视所有人共同权利的政府形式是不可理喻的。
因此,从人类诞生以来的历史或世俗的角度看,人权在人类最初的那种自然状态下便已然存在,自然法指导下的自然状态就是人权的起源。
五、人权的内容
洛克提出的人权的概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封建专制的合理性从根本上就不成立。因此对洛克提议的人权的具体内容的考察,可以参考封建专制政体下的人所不具备的应然道德权利进行对照。对应专制君主有权力剥夺被统治者的生命、自由、财产,依靠神学传统强调正统地位,洛克认为正是因为人本来就具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所以没有理由服从一个奴役他们的专制政府,进而他也倡导政治主权、宗教自由权等其他个人权利,认为尽管有的人的理性受到了蒙蔽,在上帝立法的指导下,有必要给予他们“强迫的自由”。
生命权是指,由于上帝的命令,根据人性和人的理性,人有自我保存的责任,保有生命是人最基本的欲望和目的,而由于“伟大设计”使每个人都具有这样的责任,人们不仅没有自杀的权利,而且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自由权亦包含了平等的概念,是指独立于政府统治权的自然自由,是“一个人独立于另一个人的指手画脚”。上帝的统治使每个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愿望,而又因为只有上帝具有人类根据智能所设想的全知全能的超越性,这种属性是指导他人的唯一资格,所以人与人之间不受任何统治者的约束,也没有人天生应该受到奴役,故人必定是享有平等的自由的。
财产权是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着重关注的部分。从2-4章的自由过渡到第5章的财富,他说,如果人是自由的,那么“每个人就可以自己的资格占有着财富”。他指出上帝设计将地球上的财富整个地赐予了人类,而私有制作为一种人类占有事物的手段,由此才可能使财富归个人所有,为个人所用,从而达成人类保存和繁衍的目的。以“上帝的给予”(目的和手段)作为保障,占有活动由此成为合法的,现实中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便也得到了辩护。
除了这几个核心的基本权利之外,洛克也提出了政治主权的概念: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行使立法权,当政府的立法行为不符合人民的委托时,人民有权罢免或更换政府。他还提倡宗教自由权,目的是打击封建制度的“君权神授”理论基础,粉碎教会权威。最后,由于“人对上帝是负责的,上帝也要求他们在行动时不要无保留地转让自由”,人被要求保护自己,所以人们没有出卖自由和生命的权利。从上帝的伟大设计来看,封建专制违背了上帝的意图,而如果仍有人理性上受到了蒙蔽而选择被奴役或受到统治,那么人们有必要给予他们“强迫的自由”。
六、人权的保障
由于自然状态下成员间出现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人们达成协议,选择让渡出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结成社会,而由社会委托成立负责制定公共法律、处理各种权利争议的政府。这种由自然状态到社会再到政府的形成过程就是洛克“双重缔结”的社会契约。
这种“双重缔结”的意义是为洛克后续进一步论证人民有权利罢免和更换不符合缔约目的的政府提供保障。形成社会是让渡权利的过程,建立政府是社会委托行使权利的过程。尽管从达成自我保存的目的上来看人们没有理由从社会状态回到自然状态,但却可以在政府没有很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时选择不服从和推翻这个政府。由此资产阶级革命和新上台的政权都得到了辩护。
在此基础上,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权利,而权利的归属仍在于行为主体,即个人。而政府达成目的的途径就是成为“裁判者”,即当个体不能顺利得到他们的权利时,政府应使他们得到兑现。
洛克指出,合理的政府形式,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因为政府权力的来源在于行为主体在上帝伟大设计的名义下,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即上文提到的人权的内容。同时,就理智与其他各种官能的平等而言,没有哪个人在本质上更适合指导别人;而个体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也是有限的,所以政府所享有的权力充其量不能超越它:“正如任何躯体都不能转让给他人一样,他自己拥有的权利也是如此”,“人没有对生命、自由的任意权力,或没有占有他人的权力,而只有自然法给予他的,为着保护自我和他人的那些权利”。一个符合“维护权利”目的的政府不可能是一个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生命、自由、财产的政府,因为让渡权利并委托建成这个政府的个人自身就不具有剥夺这些权利。
综上所述,在洛克看来,政府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保障人权。一方面,为了保持一个符合这种要求的政府,维持平衡的运作,其权力必定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权本身也是有限的,其限度,根据洛克对上帝目的的说明,至少是要保证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以达成自我保存。
七、批判与反思
综观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对人权的说明,笔者认为至少有这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人权的主体不是广泛意义上的“人”。从现实目的来看,洛克的理论工作归根结底是在为资产阶级政权辩护,尤其是对财产权的说明,试图通过说明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证明资本主义及其“剥削”的合理性与永恒性。这里洛克仅仅是在维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天赋的私有财产权”,也就是说,这种权利尽管被洛克认为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其主体却不是全体人类而是少数掌握政权的剥削阶级。这和当今倡导的“人权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基本权利”的观念显然是不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洛克的说法也有排斥实质上的人民主权的嫌疑。
(2)关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假说无法由事实经验得到证实。在吴恩裕为《政府论(下篇)》所作的序言中,他称这种假说是“反历史”的,这就是说,在自然科学兴起、经验实证主义当道的今天,这种没有任何真实证据的理论说明难以做到说服我们。然而经常被称作17世纪经验主义奠基人的洛克为何会遭遇这样的问题?回到洛克创作的年代,那个经验论和唯理论激烈争论的时期,一方面,洛克尝试为经验主义辩护,在《人类理解论》中明确表达了不存在天赋观念、经验是引起人们观念和提供知识的唯一来源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却无法摆脱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框架背景,同时也认同“心灵……只能知觉它自己的观念”,从而在知识论领域甚至自己就是矛盾和混乱的。由此看来,提出这种假说本身可能并非洛克的本意,而仅仅是为了向霍布斯、菲尔麦等人有利于封建专制的学说作出回应,其本身的认识论根基就是虚弱,甚至是被架空的。
(3)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神学背景限定了论证的有效性。洛克认为上帝为人立法,是人具有自然权利的原因,而《政府论》译者序中称这种理性解释是“唯心的”。此外在序言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吴恩裕对洛克多次引用的“上帝”以及圣经的启示只字不提,这揭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如果有人根本就不认同洛克一切论述的前提与预设,他的后续说明对这部分非基督教信徒(也包括一部分的非自然神论者)来说就是完全无效的。然而西方近代早期,这种宗教与政治的相互纠缠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必然,如果忽视神学的维度,就不可能真正把握这一时期的思想路径;但如果考虑神学解释,就难以认同和引用任何在此基础上的论证。
由这三点进行进一步的思考,笔者认为:第一,由个人建立的政治学说不可能摆脱阶级本质。它一定是以维护某一国家政权为目的,而国家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制。《政府论》揭示的绝对不是真理,只会是一种向“正当”目标靠近的理论,但无法避免阶级局限性的缺陷。思想家们不断构建、修改、发展政治哲学理论就是为了减少这种缺陷,在这种美好的愿景下,撇开洛克维护资本主义学说的阶级本质,他的学说在抨击、破坏封建专制的方面对全人类的人权保障无疑是极具意义的进步。
第二,无论唯理论还是经验论,假说还是科学,都不是理所当然、显然成立的。当今的经验主义也仍没能够对作为“经验真理”的科学作出完美的有效性说明。这并非要求人们在进行伦理学、政治哲学或其他应用领域的争论前必须要先清扫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的“战场”——若是这样,大部分问题都将被搁置了;而是我们至少需要注意到在理论层面还存在这样的预设与前提上的问题,而不是因为意识形态宣传或者各种其他形式的影响下错误地将某个立场直接当做完全的真理。故笔者看来,哲学层面的整体认知与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是十分有必要的。
最后,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下,对人权的论证仍需一套自己的解释。作为一个没有基督教历史根基的国家,当代中国的人权思潮以及与保障人权相关的立法却大都借鉴了西方的先进理念,而这种理念,追根溯源却无法避免基督教神学色彩。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上的工作奠定了哲学的“目的论”预设,在“人的目的是由上帝给予的”这一观点并不能被大多数的中国人(尤其是无神论者们)接受的情况下,中国人需要给出自己的解释。这也是我们引进并学习“人权与法”课程的意义与目的,通过启发中国学生对人权的思考,笔者也期待着中国能够在人权领域开辟出自己的方案与话语权。
八、总结
17世纪人权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既是资本累积、物质基础提升的历史必然,也是人发挥能动性摆脱落后政体的主观奋斗。这一时期洛克对人权思想所作的贡献具有承上启下的双面影响:回顾历史,它号召人们走出封建专制,摆脱对个人的完全压迫与奴役;展望将来,在它身后是启蒙思想在其基础上更加深刻长足的发展。而洛克政治哲学的神学维度,在提供了一种宗教与政治对话、为信仰和神圣空间留下地盘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启发后世理论学家在非传统基督教神学的理性领域作出其他的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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