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阶梯”
——关于康德的理性、道德和义务
杨益
在行文之初便已经摆在笔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是:“道德”这一概念要如何界定。它醒目到如果笔者不进行一定的说明,本文的讨论就难以为继。对于不同的人而言,不管就道德的动机而言,还是从道德的内容上讲,道德的面貌都是千差万别的。这是因为一个道德哲学首先就至少暗含了一种预设的世界观,或者说,以道德为中心的一个世界的图景。
但不管怎么说,道德也还是有一些公认的特征。首先,它提供了我们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规则,为我们的行为和欲望设定了边界;其次,它是超乎个人利益的,即使有些人遵循道德是出于自私的理由,比如对惩罚的恐惧,但是光就道德本身而言,是一种跨越主体的观念;最后,道德哲学,旨在通过提出一套原则和关于生活目标的看法来使我们能够明白而自信地生活——换言之,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预设的世界观”那样,道德是更大的追求的一部分,这个追求,不那么明确和严格地,可以说是好的生活,尽管何为好仍然是一个留待讨论的问题,但是至少在此能明白,它指向了一个在所有关于道德的问题中带着最大的不敬和怀疑的那个:“人为什么应该是道德的?”这个问题某种意义上是尼采留给我们的,即,我们必须自己决定要接受什么样的道德,必须思考它是否指向了我们所需求的好的生活。
笔者花了这么多笔墨来描述道德的特征,尤其是对好的生活的追求,意在给出几个考量道德价值的视角——现在我们可以说康德对于这些考虑的回答是:道德的关键在于义务,即做应该做的事。事实上,康德坚持“只有出自义务动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义务论道德,其特征在于,它将“好的生活”以及对应的道德要求诉诸于某种权威(比如上帝、国家、族群)——而康德道德的精深之处在于他认为这种权威内在于我们。
本文旨在对这个断言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解途径,因此,下文将从理性观、道德观和义务观三个角度入手解读康德的伦理学思想。
1 普世主义:康德的理性观
理性看上去距离所要讨论的话题很远,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它就是上文提到的权威的由来——至少是权威“被更高存在赋予给道德”这条因果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相信要通过理性来追寻道德?无论康德是认为如他所信仰的那样,从真理上来讲两者的关系就是如此,还是像《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4:395-396)中论述的那样,从自然造物的“有机性”中认识到了这一点,他都提供了足够自洽的解释,但这些或许还不够有说服力,因此下面本文从“什么是理性”的角度出发分析这一点——可能对一些人而言,这同样,或者更加地,不具有说服力,但这至少是一个理解康德的新角度。
当然,首先,“什么是理性”本身便已经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哲学家们,甚至几乎每一个思考相关问题的人,好像都能明白地给出一个或好或坏的定义。然而,就像问“人是什么”,回答说“灵长目人科人属的物种”固然正确,也还不总是能令我们满意。回到理性的话题上来,像“统合知性诸多概念的能力”云云的答案只能回答“理性是什么”这样的诠释性问题,但却不能为更为本质地定义“什么是理性”提供帮助。在康德的哲学中,理性作为“自然赋予的我们意志的统治者”,其地位不言而喻,故而若不做一些澄清便很难真正理解康德的思想。这个问题便一直困扰着笔者,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似乎也困扰着康德。
笔者参考了O’Neill(2000)的综述,认为康德是以一种自反的过程来解释理性的:他意识到当时三种主要的理性观,并一一作出了否定,它们被O’Neill称作工具主义、社群主义和完美主义。第一种观念是如今最广为接受的,以休谟为代表,他对理性作为工具性推理的认识有一个很强的宣称:“理性是且只能是感情的奴隶”。第二种观点认为理性植根于复杂的传统之中:它是从某个既定社群的需要出发而言,个体应当持有的思维模式。第三种看法将理性视为一种个人辨别或直观察觉到真理的能力,这种看法正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强烈抵制并通过二律背反予以驳斥的对象。
在这个自反的过程中,康德理性观的普世主义面貌便影影绰绰地被勾勒了出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康德所反对的三种理性观都没能做到“使所有人都能够接受”(至少有接受的可能):工具主义者的理性只对他恰好欲求的对象负责,虽然这个对象或多或少具有普遍性,但还没能达到普世性的地步;社群主义者的理性对站在他们的传统之外的人无话可说;而完美主义者,要么要求人们接受某个外在权威(如宗教道德),甚至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纷争(比如“圣战”),要么则在面对有不同的直觉的人时会变得沉默,我是说至好是沉默。康德站在这三种理念的对立面,藉由提出目的王国等努力,提出了一种有关理性的蓝图:在这里,人类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即使是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并不必然会受到固有的利益和倾向的约束、也不必然依赖于身边其他人已经接受的东西、更不幻想着我们已经直觉到了真理的面貌:也就是说,人们们能够依靠理性这种内在于我们的权威,从自己特定的感情、习惯和直觉中后退(更好听的说法是超越)出来,且愿意寻求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规则,来构建一种共存、交流和合作的主体间秩序。
于康德而言,这就是好的生活,也即,至善。
2 “阶梯”:康德的道德观
正如前文所言,康德的理性观建立在一个普世主义的内核上,它直接指向了道德的追求目标,其核心诉求构成了一种“共识”的社会,即要求每个人都为自身立法且贯彻之,且同时能够构建出一种适合所有境况的社会秩序。这样的要求,姑且可以揣测是由于康德在其哲学进路中考虑到了人际间的种种道德冲突,而这些冲突却难以通过贴近常识的诸如休谟哲学的道德观念加以衡量和决断,比如,当你的亲人卧病在床,生命垂危,有且只有一个商店中贩卖着这种病的特效药,但你无论如何也无法支付其标价,那么亲人的生命和不行盗窃的德行,这两者应当如何权衡呢?若要诉诸感情,但万一感情对这两者都有着同样不差分毫的喜爱,又当如何呢?这个道德困境本身的解决留待下一节详细探讨,在此要说明的是,康德的理性道德哲学,无论他本人是否声明过这一点,正是在努力解决类似的困境。
在这样的情况下,康德的出路是理性,理性必须要成为内在的权威,“内在”提供了共同参考的基础,“权威”则使其变为可靠的标准,缺失其一就无法达成道德本身所意欲的目的,这是很好理解的。也就因此,在康德眼中,道德的规范性标准及其要求的性质,使得道德与诸如谨慎、政治或艺术等的非道德范畴具有鲜明的区别——这也是康德对休谟的回应,对后者来说,道德和非道德之间的界限要模糊得多,事实上休谟明确反对将道德与其他个人品质,如机智、甚至如美貌,严格分离,反而经常将道德判断同化为“品味”或对“美丑”的判断。然而对于康德来说,除了道德不同于一般品质对个人的义务形式的要求,即,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一种行为的必然性(或许说成是必然要如此行为的因由会方便理解一些),道德和非道德更重要的区别在于这种必然性的源泉:即道德作为对法则的追索,高于生活的其余部分。道德本身有一种独特的地位,价值,或者说“尊严”,理性对这种“尊严”的恰当回应是独特的道德敬重,这是道德对我们每个人的平等要求。康德似乎认为,在道德领域我们因理性的自律而能够将自己视为高于单纯的“物”(如机器或其他动物)的“人”,我们的主要道德关切之一是保护这种地位,这就要求始终保持理性自己为自己立法且遵循这些法则的状态,这种状态在主观上表现为对法则的敬重,客观上则表现为行为的合法则性,在两者统一的基础上,道德要求便成为了一条诫命(或者说,定言命令):“仅在你同时也意愿某一准则也成为普遍的法则且不产生矛盾的时候,才按照它行动”。尼采用一个隐喻很好地描述了他眼中的道德:“一块美德的匾额悬挂在每个人的上方。”尼采眼中,道德所具有的这些“自上而来、(刻在什么东西上的)绝对规则”式的特征,对于康德来说,也的确是相当贴切的:康德的道德就是如此,它超越了任何特定的个人,也超越了特定的社群甚至物种,无论它是否是某个社会所规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的一部分,无论我们是谁,无论我们怎么想,无论道德的要求是否符合我们的利益(或者康德所言的“偏好”),它就是关于“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必须不做的”的规则,不可违逆。
到此为止这样的道德观已经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了,但是若我们再苛刻一些,非要刨根问底地追究道德乃至理性的权威性到底从何而来,康德就无话可说了吗?当然不是,他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尽管这个答案可能没有如他所追求的那样被普世地接受:那就是上帝。康德认为,上帝是一个实践理性的假设。如果道德的存在本身不是一种幻觉,那么道德的存在者(通俗而言,就是道德的人,或者其它拥有道德观念的智慧生命)就必然会追求“至高的善”,也就是至善。而在这样的世界中,人类可以在道德上是善的,同时,也可以是幸福的,并且个体道德是个体幸福的条件——这个关系意味着只有通过道德行为才能够达到至善。然而,如果一个人不相信道德行为能够成功地达成至善的目的,他就不可能理性地达到至善。因此,一个个体一旦相信道德的存在,便是在宣称,他相信通过道德行为能够达成至善,相信自然的因果结构(或者说,因果规律)支持着,至少是有利于,通过道德手段来实现至善。更进一步也就是信仰着一个对自然世界的特性负有最终责任的道德存在——上帝,是存在的。当然,上帝本身只能是神圣的而不能是道德的,因为道德的极大完善会消解道德本身,如果一个意志(通俗而言,即一个持有意志的智慧生命),能够毫无困难且自然而然地按照道德要求去行为,它就不再具有克服自身偏好而行为这样的德性了,于是其行为的价值便不再具有“遵循诫命”的道德价值,而是纯然理性(人类本身不是纯然的理性存在)的神圣价值。
至此,我们看到了比“匾额”更加立体的康德式的道德隐喻:一个阶梯。阶梯的最上层是纯粹的理性所向往的至善,中层是同时持有理性和各种经验性偏好的人类,以及其它不纯然的理性存在者,而下层是无理性者;同时理性存在者们信仰着,上帝站在这个阶梯的旁边,它保证了这个阶梯的构造的真实性。
3 诫命:康德的义务观
前文已经阐明了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普世主义的实践追求(也即至善)和阶梯式的道德,前者是“道德价值”所最终指向的蓝图,后者则是对它追求的进路:诉诸理性这一内在权威。现在,笔者将考察在道德实践中康德所赞成的具体方法,简而言之,便是遵循义务。
如第二节中所提到的那样,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4:400)中对义务的定义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这里提到了义务的动机和诫命式的特征。义务从主观上而言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对实践主体和理性本身所呈现的则是必然性,可以说,对法则的敬重,本身据康德而言就是理性对法则的恰当回应,也即对法则的认识,就是主观层面而言的道德本身(客观而言则是行为的合法则性),而“必然性”通俗来讲是说义务要求主体必须如何行为,必须做什么,必须不做什么。这样绝对的,超越了个人偏好的诫命,则是基于理性的权威性而生效的,理性依循法则而继承了后者的权威。如前文所言,康德相信这种权威性是由上帝所保证的,从这个角度讲,康德是因义而信神,甚至是因义而造神。现在义务因理性而具有了诫命的性质,那么便自然要求理性存在者克服重重困难来行善,即使这与理性存在者本身所持有的偏好和利益相左,因为偏好和利益是不具有权威性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4:397-399)将义务动机和其它动机中私利的动机、自保的动机、同情的动机和幸福的动机着重进行了区分。他认为这些动机中的任何一种,无论就其结果而言多么地可爱,都不能真正地满足善良意志的要求,因为它们仅仅是偶然而非必然地合乎了道德所追求的法则——不难想见,只有出于义务,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采取的行为才会总是带有合法则性(因为这就是义务的目的);而既然出于某种非义务动机的行为只是“偶然地”合乎义务,那么也就必然也会“偶然地”和义务相抵牾。故而不出于义务的行为必然会在某个时刻展露出反道德的面貌,事实上,康德试图解决的“冲突”也正是由于其它动机不具有权威性而相互矛盾带来的。因而,只有当行为是出于义务的,才能体现出于对道德法则本身的敬重而尽职尽责的决心,只有这样,行动才有道德价值。
现在来考虑上一节中提到的那个例子。保留亲人的生命是一种义务,付清商品的标价也是一种义务,那么出于道德的理性存在者应当采取的行为就是:竭尽全力凑齐款项,但若无法最终成功凑齐款项,也不能盗窃,尽管失去了亲人的性命,但是道德层面的价值而言却因其已然遵循义务而毫无消减。出于现实而无法保留亲人的性命,则不应被道德本身所苛责。
4 总结和反思
本文从理性观、道德观和义务观三个层面分析了康德“只有出自义务动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的断言,认为康德的道德所追寻的价值是普世主义的至善,追求至善需要依靠人类的理性在法则的阶梯上的攀登(即道德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是对义务诫命的绝对服从。这样的道德体系基于对理性这一内在权威的诉求,信仰着这一权威就是信仰着作为最终的道德存在的上帝,相信它使得宇宙的自然因果性就是有利于通过道德达到至善的。
尽管康德也强调了理性的自由(或者说自律),展现了因义而信神的一面,然而,毕竟也塑造了一个权威的根源性存在,这直接揭示了普世主义必然持有的一个假设:人类,或者康德所言的理性存在者之间,或多或少共享了绝对不会发生偏移的一致性,对康德而言这就是理性,然而,这就是尼采所攻击的地方:我们如何保证道德不是对某些个体的束缚?尼采看到了人类之间的不一致性,并怀疑这种不一致是根本的,关于这一点康德选择了信仰上帝,但这或许也还是不够的。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魅力恰恰在于其普世主义,但全然接受这个体系也需要超绝的勇气:那就是我们出于对每一个个体的爱而将绝对的权威性赋予了理性,是否有勇气相信,这样的权威性存在,最后也不会限制和损害任何一个奇异如尼采甚至更加奇异的个体(很大可能存在这样的个体)。如果没有这样的勇气,那么便很难不去怀疑(尽管这带有很深的不敬),道德律是否成为了一种玄想,进而对道德律的依循也就从理性的自由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奴役和不善?如果这项怀疑成立,尽管这个奴役者看上去慈眉善目,但终究令人,至少令笔者,望而却步。
参考文献
Kant, 1785, The groundwork of Moral Metaphysics, pp.4.395-420.
O’Neill, 2000, “Four Models of Practical Reason,” in her Bounds of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1–28.
罗伯特·所罗门, 2008, “道德和好的生活”, 《大问题》第八章, 张卜天译第六版, pp.263-300.
教师评语:立意高、构思精巧的一篇短文。从对于康德经典文本的阅读和理解中,不仅较为准确地把握了其思想,也对于康德道德哲学做了批判性的反思,明确地彰显了自身的哲学气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