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论美国的民主》中的罗马因素

吴超祺

摘要:本文旨在探索罗马因素在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制的体现,主要就联邦和州的关系和美国联邦权力的制衡展开,本文资料主要来源于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罗斯托夫采夫的《罗马》,林托特的《罗马共和国政制》,汉密尔顿的《联邦论》以及部分论文。探索发现,美国联邦对于州的控制与罗马对于行省的控制有相似之处,但联邦制相较于行省制更为稳定,民主以及合理。尽管罗马的中央权力划分一直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但罗马传统的元老院,执政官,保民官,公民大会之间的动态平衡可以说为美国得以实现三权分立的制衡学说提供了基础,而森都利亚,特里布斯,平民大会又与国会得两院制有类似之处。

       关键字:罗马 联邦制 三权分立

 

       一,背景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以美国为主要研究对象,绪论中“从经历过这场革命的国家中找出一个使这场革命发展得最完满和最和平的国家,从而辨明革命自然应当产生的结果,如有可能,再讨论能使革命有益于人类的方法”表现了托克维尔对美国制度的向往,但即使是如此,托克维尔也并未过分推崇民主共和制,他认为民主制度拥有“多数暴政”,“个人主义”等弊端。同时,他也在书中也反复提及贵族制度的诸多益处。

       追根溯源,无论是美国当时施行的共和制度还是托克维尔笔下的贵族制度,都可以在罗马找到影子或者根本就是以罗马为例,在对罗马的政制演变进行一定了解后,不难发现,无论是罗马共和国早期以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为基础的混合政制,后期的军事寡头制抑或是罗马帝国的军事君主制,都有部分体现在美国的共和制度中。尤其在对于广阔疆域的管理和中央权力的划分方面,两国更可以说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二,联邦制和行省制

     (一)联邦制

       1,联邦制的起源

       在独立战争中凝成一团的的十三个州,在缔结《巴黎和约》后彷佛一下子解体了,出于对于殖民地时期对于英国政府的行为的后怕,美国人想要“一种每一个州必定有一个独立政府的诸州联盟”。因此,《邦联条款》应运而生,但软弱的邦联政府不仅无法偿还独立战争欠下的巨额战争欠款,也无力抵抗大西洋上的海盗劫掠抑或是西部的印第安人骚扰。幸运的是,在独立战争和《邦联条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新大陆精英联合了起来,经过前期的舆论论战,长达数十天的大会,新英格兰最终确立了《联邦宪法》。

       2,联邦制的概述

    (1)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

       根据《联邦宪法》,联邦政府被授予媾和,宣战,缔结商约,征集军队和筹建舰队的权力;同货币的价值有关的一切事物的决定权,不受限制的征税权等,而州则被授予除联邦享有的权力以外的几乎所有权力。

    (2)联邦和州的关系

      尽管经历两次宪法修订,但州还是保有很大的自主权,从联邦的组织结构可以说是州自愿过渡部分权力给中央并以此形成了联邦,但联邦对于州没有绝对的掌控权。行政方面,州的州长是由州选举产生,拥有否决权,掌握军事大权;司法方面,州拥有自己的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州内部的案件,仅在州之间或州与个人发生冲突时行使审判权;立法方面,州自己设立了参众两院设立州法律,在保证不违宪的情况下,州立法机关享有极大的权力。简单来说,所有的州组成了联邦,联邦代表了所有的州,但两者并无直接的控制关系。

       3,小结

       美国的联邦制,在当时世界是独创,其别出心裁的主权划分,不仅保证了州的独立性,也保护了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实行政府集权而非行政集权的联邦制,使民众免于“习惯于长期和完全不敢表示自己的意志,习惯于不是在一个问题上或只是暂时地表示服从,而是在所有问题上和天天表示服从”,鼓励公民更多参与公共事务,培养公共精神,削弱了“多数暴政”。

    (二),行省制

      1,行省制的起源

      第一次布匿战争后,继承了迦太基在西西里岛部分领土后,罗马效仿迦太基在西西里的统治,建立起了第一个行省——西西里省(241BC),而随着罗马军队的不断向东方和西方的扩张,罗马的疆域越发庞大,直接由执政官掌控全局,或者由元老院来控制越发力不从心,由此,行省制也不断发展,行省数目到奥古斯都时期已达到28个。

       2,行省制的概述

    (1)中央与行省的关系

       行省制,也可以认为是行省总督制,是罗马元老院,执政官,公民大会等通过,划分行省,任命行省总督来保护远离意大利的疆域的制度。行省总督的产生在不同时期发生过数次变化,有元老院直接任命,执政官卸任后担任等方式。从其设立目的和任命方式可以看出,行省是中央控制的。

    (2)行省的权力

        以美国的三权来逐个分析行省制度。行政方面,行省总督是地方最高长官,其地位类似于州中的州长,主要负责征收当地税收满足国家需求和修建地方道路,同时,行省总督也是行省军队的统帅,军队一方面有罗马公民构成,另一方面也有当地人民组成;司法方面,行省不设固定法庭,由行省总督组织巡回法庭审查案件;立法方面,行省总督参与行省法的制定,而行省法是根据罗马法,结合当地实际和总督个人经验而制定的适合行省的法律。

    (3)小结

      罗马行省制度明显是贵族制度的体现,但是行省制度对于行省辖区内的人民来说,其实是一种君主制下的民主制,民众也可以通过保民官,平民大会等来保护自己,这将在第二部分阐述。仅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行省制是能保证每一块领土都能给罗马提供所需的经济支持的最佳方式。值得一提的是,罗马从未想通过行省制达到一种行政集权的目的,从共和国末期在各个地区都留有自治城市可以看出,罗马进行管理的核心是城镇。

     (三)联邦制与行省制

        1,联邦制与行省制的异同

        联邦制是宪政民主下的联邦制,行省制是贵族政制下的行省制,前者是州组成联邦,而后者是国家划分行省,同时行省制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远远胜于联邦制下联邦对州的控制。可在对两种制度下地方权力的比较,不难看出,州和行省都保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司法,立法的权力,区别只是联邦制更像是行省制在民主制度下的发展。

        2,联邦制与行省制的异同的原因

       罗马共和国历史实质上就是平民和贵族不断抗争追求平等的历史,而美国的建国史则是起源与殖民地对于平等地位的追求,两者对于平等的追求是其形成一种类似于地方自治的三权分立的原因。在对两者区别产生的原因分析中发现,尽管行省制的三权是被少数人控制的,主要是环境决定的。相对于美国在制宪会议前还能讨论是否需要建立常备军的轻松外部环境,罗马所面对的战争压力并未给罗马行省,特别是边境行省些许机会来实现多数人的统治。美国地理环境上的得天独厚也是托克维尔认为美国能建立民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中央政府权力的制衡

      (一)联邦的三权分立

         1,三权的构成

      (1)立法权

        与州立法机关类似,联邦立法机构也有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美国在国会议员的选举中创造性的结合了国家主权学说和州独立的原则,“州独立的原则在组建参议院方面取胜,而国家主权学说则在组建众议院方面占上风”,“每个州都向国会选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院的议员人数则按照人口比例划分”,两院除了选举制度有所不同外,立法权力也存在一定的划分,“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它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

     (2)司法权

       联邦的司法权保留了三大特征即“对案件进行裁判”,“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能采取行动”。同时,联邦司法权在立法时也有独特之处,“联邦的全部司法权,都掌握在一个名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里。为了便于审理案件,这个法院又设立一些下属法院,让他们对一些不太重要的案件做最终的判决,或对一些重大的争讼做初审判决...”,而在司法权的行使中,以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为核心,由于联邦的主权问题往往与司法权限问题有一定冲突,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便受权解决与的法院管辖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一旦联邦的主权与州的主权发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来裁定是非。”

     (3)行政权

        通过联邦行政权的代表——总统来看联邦的行政权。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可以对联邦机关发出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任命部分联邦公职人员和最高法院大法官。

       2,三权的制衡

    (1)行政和司法

       总统有权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但最高法院大法官实行终身制,总统无权罢免。法院有权宣布总统的政令无效。

    (2)司法和立法

       司法权相对独立,但最高法院可以在案件中施行违宪审查权来宣布国会颁布的某些法律无效,例如“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中,最高法院宣布国会的《国旗法》违宪。

    (3)立法和行政

       总统有权基于合宪性或政策性来行使搁置否决权,以否决国会的法律,而宪法为了避免总统滥用否决权,规定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的超多数否决总统的否决令。同时,总统缔结的条约要经国会批准才能生效,一战后威尔逊总统的十四条原则就未被国会通过。

    (4)立法和立法

       立法权本身的强大以及其基于多数的无限权威使得立法机构很容易成为多数暴政的武器,这时国会的两院制就对立法权本身产生制约,人民直接选举的众议院和两次选举产生的参议员之间利益的冲突,政党之间的博弈使立法权受到制约。

       3,小结

       联邦制的三权分立是基于孟德斯鸠的思想产生的,但由于联邦主权的独特性和民主本身的弊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时就不厌其烦对权力进行制约,使得理论得以实践,其本身的优越性得益于其制度的先进性和公民的民情。正如托克维尔所说“我们把视线转向美国,并不是为了仿效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的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更不是为了照搬他的教育之类的制度,我们所要引以为鉴的其法制的原则,而非细节”,墨西哥失败的复制就是一个警告。

    (二)罗马的权力制衡

       1,元老院,执政官与公民大会

    (1)元老院

      元老院是贵族制下的共和制,从林托特对于元老院的评价:“它控制着金钱,意大利的管理和对外政策具体事物”,“元老院享有分配行省,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权力。”等,我们可以总结出元老院主要掌握着法案批准权,建议权,外交权,管理权。

    (2)执政官

       执政官是共和国一年一任的主官,他主要是处理司法事务和统帅军队即民刑案件管辖权和统兵权,同时他也拥有主持公民大会,向元老院提出议案的权力。此外,执政官还有极为重要的强制权和占卜权,前者保证执政官的地位,后者则给予了执政官干预特定事务的权力。

    (3)人民大会

      人民大会主要由森都利亚,特里布斯和库利亚大会组成,森都利亚大会即百人团会议,特里布斯是平民会议,后期发展成公民会议,库利亚是氏族会议,是早期的主要形式,后期被森都利亚取代。人民大会授予官员权力,颁布或拒绝颁布法令;在死刑案件和宣战,媾和及结盟问题上,人民享有最后决定权。

       2,三方的制衡

       三方在不同时期的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彼此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以此形成了制衡。

    (1)元老院和执政官

       元老院的宪法权力布来自于成文法而来自传统的积累,因此它很多时候通过建议权以执政官之手达成目的,执政官可以反对元老院的法案,但元老院掌握了行省分配,为了卸任之后分配到好的行省,执政官也不会滥用反对权。

    (2)执政官和人民大会

       公民大会必须由执政官召开,执政官也可以以占卜权来终止人民大会的召开,但人民大会本身拥有立法权,平民保民官也拥有否决执政官的权力。

    (3)人民大会和元老院

       围绕人民大会通过的法案是否需要元老院通过来普及于全体民众,法律的天平多次移动,以此形成了一种制衡。

       3,执政官和保民官

    (1)保民官

       公元前494年的第一次撤离中,平民选举保民官为他们的代言人,并以任何施加暴力都会遭受复仇确立了其神圣性,即召开平民部落会议的权力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而保民官在共和国的发展中获得了在元老院中参与讨论的权力,否决执政官的权力,起诉权,判处罚金权。

       4,执政官和保民官的制衡

       执政官和保民官由于各自代表自己的阶层,利益存在冲突,因而形成制衡。执政官可以以占卜权干涉平民大会的召开,保民官则可以阻止执政官举行选举大会,征税,把法案上交给公民大会。尽管两者的权力差别很大,但在立法方面达到很高的平等,因此形成相互制约,形成平衡。

       5,小结

       罗马共和国的权力由元老院,执政官,公民大会,保民官,平民大会分配,权力的划分在不同时期下因为战争,外交,内政等原因,造成了各自权力大小的不断演变。元老院,执政官,公民大会自然形成了积极权力,而平民保民官形成了消极权,因此产生了制衡。而这制衡也与罗马实现的混合政制有关,不同政制的各组织充分发展。

     (三)美国和罗马中央权力制衡

        从林托特的《罗马共和国政制》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接受,实际上是假设利益冲突乃阻止政府中任一权力机构行使暴虐统治的方法,大大得益于罗马共和国诸因素之间相互对立的架构。”我们可以发现两种制衡中清晰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尽管罗马权力制衡来源于阶级对立,美国三权分立是平等阶层下的制衡。

       四,总结

       在通过对于两国在部分方面制度的比较,发现两国地方制度和中央制度存在一种继承的或类似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第一,两国的地方制度除了地方权力的行使者外几乎完全类似;第二,两国的中央制度尽管都运用混合政制,达到权力制衡。美国政制和社会中的罗马因素远不止于此。比如,美国人所推崇的结社自由在罗马平民反抗贵族活动中广泛使用,公民直接参与选举和代表选举制也在罗马非常普遍。类似的民情与同样广阔的疆域使两国政制有类似之处,也有了继承的可能;但地理环境的不同却使两国在根本上产生不同,在美国,我们可以看到地理对民情的益处、在罗马,我们也能看到民情对地理环境的不利的调和。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

      [2]卡罗尔·帕金美国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

      [3]林托特罗马共和国政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

      [4]罗斯托夫采夫罗马[M]格致出版社

      [5]汉密尔顿 联邦论[M]译林出版社

      [6]宫秀华论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行省总督制[J]北方刊丛

      [7]徐国栋罗马共和国混合宪法诸元论[J]北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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